城管执法者,谁授予了你们警衔?
城管,不论这个称号在大家心中是个什么样的形像,他终究是发展起来了,摇身一变,各地成立了执法局,除原有的城管职能,又赋予了交警,工商,环保等多种职能,是真正的大权在握了…….
也许ZF的初衷是好的,但这经也许被歪嘴和尚给念歪了,笔者所处的西北某省会,进入执法局的人员可谓五花八门,在网上流行的一张城管群像便可以代表他们..
每每行于街巷,但见踢摊缴称,拆牌砸匾,拦路扣车等现象不绝于目,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等新闻不绝于耳.笔者曾亲眼目睹一辆装有四个高音喇叭,闪着警灯但却挂着民用牌照的黑色长城皮卡狂追一辆三轮载客摩的(地处郊区,摩的是主要的出租车辆,大都有合法证照),当时心里很是疑惑,倒底是谁违法?民用车辆不得安装警灯警报的法规只是针对平头百姓?而且有必要装四个口径达二三十厘米的喇叭么?正经公检法的车辆可有这等威风?整天坐在办公室,耳中充斥着“XXX,让开!让开!!!”“靠边!!!靠边!!!”哪里还有心情工作?噪音污染的管制法规也成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讽刺?.
然而近日看到的情景更是让笔者大跌眼镜,执法者们穿上了制服!这本无可厚非,但要看他们穿起的什么制服:式样与现役警服完全一样,只是颜色不同,改成了绿色,警衔、胸标、警号一应俱全,这些饰件与警用标志完全一样。老远一看以为街上发生了什么重大案件,好多的警察啊!走近一瞧,原来是城管换装了,刚刚进入执法队的小青年,肩上抗着的竟然是二督的衔儿,不知道辛苦工作多少年才能抗上这个牌牌的警察大哥们会不会难过??.
记得零四年全国上下“疑似警察”遍地开花,国务院不得不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清理整顿,并重申了统一着装必须经过国务院审批的规定。这不过几年时间,城管执法者,你们是不是忘记了?既然你们要担起执法这副担子,那么,请你们从自己做起,不要再打自己的脸了好吗?.
中国开展统一着装清理整顿
新华网北京3月21日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要求,日前,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和佩带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及标志。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整顿工作由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负责。整顿工作今年9月底结束。整顿的重点是: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同时,也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越权批准着装,擅自扩大着装人员范围,同时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也存在着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极易混淆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和执法部门的形象,而且也增加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和基层单位负担。目前中国对统一着装管理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
据悉,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有:公安机关所属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司法部门所属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海关系统所属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农业部门所属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林业部门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交通部门所属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完)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一览
新华网北京3月21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有:
公安机关所属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海关系统所属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农业部门所属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林业部门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交通部门所属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 作者:公安部 来源:公安部 点击数:298 更新时间:2000-3-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8号
第七条 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警徽,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对非法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或者买卖警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